港版國安法再追殺 4香港大學學生被判刑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香港政府持續以「港版國安法」賦予的廣泛權力,箝制2019年「反送中」抗爭以來的政治異議。香港區域法院30日以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的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煽惑蓄意傷人罪」,判處原香港大學4名學生領袖2年監禁。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2021年7月1日,銅鑼灣發生刺警事件,50歲男子梁健輝刺傷一名28歲員警後自殺身亡。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舉行線上直播會議,通過一項對梁健輝表達「深切哀悼」的動議,指梁是為港犧牲的「烈士」,並進行默哀。此舉激怒港府官員和親中建制派陣營,學生會隨後宣布撤回動議並道歉,部分成員辭職。
港大學生會發起該動議的時機,正值香港社會普遍對警方,尤其是鎮暴警察在反送中抗爭中以殘暴手段鎮壓抗議者高度不滿之際。然而,時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呼籲港大和警方採取進一步行動,警方更痛斥「有人宣揚恐怖主義」。港大因此宣布不再承認學生會,並禁止涉及該次會議的學生進入校園。
一個月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逮捕涉案的港大學生會4名成員,分別是22歲的學生會會長郭永皓、21歲的評議會主席張敬生、21歲的學生代表容頌禧,以及同為21歲的杜林丞亨,4人首次被控觸犯國安法第27條,即「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
今年9月,4人出庭被迫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交替控罪,但否認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罪最終獲撤控。所謂交替控罪,是主控罪以外較輕的其他控罪,往往是檢方較有信心可以勝訴的控罪,相對於主控罪,嚴重程度較低。法界認為,控方將案件安排在區域法院審理,可能是不希望陪審團參與判決。
該案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4名被告夥同犯案及在案中有各自角色,案發前草擬議程亦顯示有預謀,而且議案與港大評議會職能或學生利益無關,4人行徑涉及公器私用,因此判處4人監禁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