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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玉井佛堂害死7人逃死刑 二審改判無期4大理由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說明合議庭法官改判縱火害死七命的兇手曾文彥無期徒刑四大量刑理由。(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說明合議庭法官改判縱火害死七命的兇手曾文彥無期徒刑四大量刑理由。(記者王俊忠攝)

2022/02/16 12:3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在2019年12月14日凌晨對台南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縱火造成7死2傷慘案的兇手男子曾文彥,16日被台南高分院改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說明,曾男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治療不彰、自首雖不減刑,但有助偵查查獲、兇手家屬對被害人家屬補償修復、曾男有預防再犯可能性等4大因素,是主要改判理由。

此案於2020年底台南地院宣判曾男死刑,一審判決理由指曾男之前曾犯傷害直系親屬罪、妨害公務等案,是累犯,再犯縱火殺人案,顯見對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依法應加重其刑。

其次,一審認為曾男犯縱火案是經周全縝密謀畫、實施,無任何臨時衝動或幻聽、幻覺精神混亂情形,依精神鑑定指曾男是有反社會型人格特質,但並非精神疾病,無法依刑法19條減免刑責;第3是曾男犯後雖即打電話報警稱自己放火,但這自首電話是因其腳也燒傷、深夜無法叫計程車離開,為求送醫才報案,非出於真心悔悟,與自首鼓勵真心悔悟的立法意旨不符,不予減刑。

一審並說,曾男犯行符合公政公約最嚴重罪行的要件,雖坦承犯行,但仍洋洋得意、不見絲毫悔意彌補過錯,鑑定認為無法排除再犯案風險,如判較輕的無期徒刑以下刑期,與被告行為惡性、危害性比例不符合,是求生而不可得,有永久與社會隔離必要,因此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改判的4大理由,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說明,曾嫌從4歲後被診斷出過動症與發展遲緩,治療效果一直不彰,演變成反社會人格疾患。聯合國兩公約人權委員會通過36號一般性意見指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致影響其行為,雖不符合刑法19條規定,但在量刑上仍應列有利的量刑因子。

2、是曾男犯後打自首電話,雖不符自首要件,但客觀上有助警察及早查獲,是第2有利因子;3、是兇手父母甚為自責,曾直接或間接給付相關被害人一定數額慰問金彌補,部分死者家屬知悉曾男從小有疾患,感受到曾男父母對兒子鑄大錯的彌補與痛苦,不堅持判曾男死刑。

4、是曾男在監所期間配合管理、教化,其反社會人格障礙,可能期待日後醫學進步改善,經嘉南療養院對曾男另案做精神鑑定結論認為兇手有預防再犯的可能性,也列為量刑有利因子,這4大因素是改判無期徒刑的主要理由;此案還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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