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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兒佛堂縱火致7焦屍判死 台南地院:不判死比較有壓力

曾文彥縱火後,因為燒到自己疼痛難耐,打110請警方協助他就醫,最後才說出自己縱火。(資料照)

曾文彥縱火後,因為燒到自己疼痛難耐,打110請警方協助他就醫,最後才說出自己縱火。(資料照)

2020/12/31 17:3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2歲的曾文彥去年12月犯下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縱火案,導致7人死亡,台南地院今宣判死刑,對於宣判死刑在司法界是否承受壓力?南院指出,以這件案子來說,曾文彥符合公政公約的第6條「最嚴重的罪刑」分別有4點,第一是因為受害者與曾無仇恨、第二則是有7人因此死亡,第三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認為他再犯率高,最後則是教化可能低,在國內犯罪史上很罕見,不判死刑院方才會有壓力。

院方指出,對於這一件造成7死,泯滅人性的犯罪,曾文彥在審判過程中,對於縱火案的態度顯露不在乎的神情,甚至得意洋洋,也沒有積極彌補受害人喪失親屬的傷痛,恣意剝奪、侵害他人的生命,絲毫沒有悔過的意思。

在量刑上,起初有說法是曾文彥報案,符合自首條例,但實際上他是因為縱火後不小心燒到自己,因為痛苦難耐,加上佛堂地處偏遠,叫不到計程車,他才打110拜託警察協助他送醫,之後才向警員坦承縱火,並不是真心的悔悟,因此不符合刑法62條減刑的立法宗旨。

而曾文彥從未成年時小錯不斷,法院、社會都給他很多次機會,家裡的資源也相當充足,但是經過醫院鑑定,曾文彥並沒有精神方面上的疾病,也沒有智力上缺陷,但是有反社會人格,但在醫學上人格的特質是難以治癒,因此也無法以刑法19條免刑。

南院指出,曾文彥有充足的機會思考,並非衝動型的犯案,他的犯行、態度符合公政公約中對死刑的判決要件,是公約中第6條「最嚴重的罪刑」,因此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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