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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檢察官未聲請 法官可主動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做成上路以來的第3件裁定。(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做成上路以來的第3件裁定。(資料照)

2020/04/22 16: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做成上路以來的第3件裁定,當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開啟第3人沒收程序;大法庭評議投票比數為8比3,即使新科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都持反對意見,也只能尊重評議結果,而這項裁定形成未來各級法院都應遵循的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去年受理碩天炒股案更一審上訴。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時認為,全案雖由亨豐投資公司董事長陶然(原名陶煥五)在炒股期間統籌、調配交割款,但人頭帳戶彼此間的分配並不具體明確,而檢察官未聲請沒收14個未列為被告的人頭帳戶內的不法所得,更一審合議庭主動依職權開啟此14人的沒收程序,裁定命令14人參加第三人沒收程序,並在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其帳下的213張碩天股票與利息。

陶然認為檢方和第三人既然未提出聲請,法院就應秉持中立原則,不能自行開啟第3人沒收程序,上訴最高法院後,聲請提案至大法庭以統一此沒收程序的法律見解;最高院刑五庭徵詢其他庭意見後,認為見解仍有歧異,通過提案至大法庭。

大法庭日前開庭辯論,昨評議時11位大法庭成員有8位採「肯定說」,認為實體法上,為維護財產秩序的公平正義,法律明定沒收的法律效果及於第三人;程序法上,基於控訴原則,檢察官對被告和犯罪事實起訴的效力,已包括沒收。法院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3人的聽審權,自然應當命令第3人參與沒收程序,使其充分行使防禦權。

大法庭認為,追討犯罪所得是普世的法律原則,且法官也有宣告沒收不法所得的義務,且檢察官起訴後,法官都有權經由審判決定其刑度、保安處分、沒收等,當然可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現仍是大法庭成員的新任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以及大法庭現仼審判長洪昌宏,都持「否定說」,認為基於控訴原則,應由檢方提出聲請,檢方若未聲請,法院就不可主動開啟,意見與多數庭員相左,但反對票只有3票,由於大法庭採多數決,只能尊重評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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