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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移轉土地應有部份債務 依公告現值計算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移轉土地應有部份債務的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興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移轉土地應有部份債務的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興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資料照)

2020/02/14 23: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應依照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計算該移轉土地應有部份債務的價值?」為解決這項法律歧異,統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14日)做出第二件法律見解的裁定,認定應依遺產及贈興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因日前受理遺產稅案,合議庭做出的評議結果,與之前最高行政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法律見解不同,經徵詢其他合議庭後,也出現不同見解,此承審合議庭認為有統一見解必要,因此提請大法庭裁判。

此案是范姓婦人繼承去世丈夫3筆相牽連的遺產,台北市土地部份被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該移轉土地應有部份債務的價值,做成遺產稅課稅處分。

范婦不服,認為多繳稅款,造成她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移轉土地應有部份給買受人的債務,應依市場價值計算才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採國稅局見解,認定應採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正確,2006年3月判范婦敗訴;范婦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採范婦主張,將全案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仍認定應採國稅局見解,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正確,駁回范婦之訴;這次換成范婦不服,再次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評議後的法律見解,仍之前該院合議庭判決的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請大法庭於今天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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