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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新制起步 先消化已存在的歧異

台灣大法庭制度,取經德國百年制度。(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台灣大法庭制度,取經德國百年制度。(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9/07/08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大法庭制度主要參照德國的百年大法庭,會把德國大法庭制度引進我國,是因為台、德本來就屬法制相近國家,再經由司法院多次討論與修正,因地制宜修改了約一成,保留九成德制的體貌,綜合改良出專屬我國的大法庭。

取經德國百年制度 來台量身訂做

台、德大法庭運作本質相同,目的都是透過統一法律見解來化解判決的歧異,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若發現見解不同,須交給大法庭審理,待裁定出爐後,案件再交還原合議庭做出判決,未來其他基於相同事實的案件,也受到這個裁定拘束,此一模式兩國相同。

兩國大法庭也都可處理「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如果下級審遇到史上從未遇到的案子,眾法官吵翻天,最高法院一接到這個案子,即可聲請大法庭審理,不過,這個部分是採「裁量提案」,也就是由合議庭自主決定提或不提,最高法院法官仍可依自己的法律見解判決,並非一定要交給大法庭。

兩國不同處則有,德國大法庭規定裁判前,一定要聽取檢察總長意見,因德國檢察總長具指標性,所陳述意見與論點代表該國的刑事政策走向;司法院則是考量台灣大法庭要做言詞辯論,屆時最高檢的檢察官也到庭,某種程度已代表檢察總長的意見,故不用再強調總長是否到庭。

此外,德國大法庭與最高法院採「得」進行言詞辯論,不過,實務上均會開庭;我國最高法院雖然也是「得」言詞辯論,但實務上鮮少開庭,司法院為了強化當事人程序保障,因此規定案件到了大法庭,「應」開言詞辯論庭。

兩國庭員組成方式也稍有不同,德國最高院刑事庭固定五個庭,含當然審判長、最高法院院長由十一人組成大法庭;台灣是庭員加上提案法官固定十一人,庭員依法官相互票選高低及每庭最少一人為遴選原則,庭長人數不得超過一半,審判長則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派法官擔任。

因德制已運行百年,基本上不會出現「積極歧異」,也就是同一套事實有多件不一樣的判決,多為「潛在歧異」,即法官自覺見解和前人不同,未做出判決前,即請大法庭統一見解;台灣剛起步,面對歧異判決,預計要花不少時間消化已存在的積極歧異,才能逐漸建立一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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