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中風被安置 女兒撇責任因為…
1名老父四處躲債,淪為街友,中風路倒,女兒都不想付安置費16萬。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嗜賭如命的老父,欠下一屁股債,四處躲藏成為街友,直到去年在街頭中風路倒,被社工員送到養護中心,彰化縣府通知其女兒前來繳納16萬元的安置費用,女兒都不想付這筆錢,因為父親早年離家好賭成性,「從未盡過家庭之責」,她們認為,依民法1118條之1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免付這筆錢,但法官表示,依法直系血親負有扶養之責,子女事後才打「免除扶養義務官司」,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女兒還是要付這筆錢。
該名黃姓父親去年5月被發現中風路倒在台中市街頭,臨時被安置在台中市某養護中心,因黃父戶籍在彰化縣,2天後被轉介到彰化縣私立珍瑩養護中心。
黃父從5月13日到12月31日總安置費用為16萬721元,全數由彰化縣府社會處代墊,社會處通知黃的2名女兒前來繳納,但女兒皆置之不理並對縣府提出訴願皆遭駁回,2女於是對縣府提出行政訟訴,要求縣府免除她們的責任。
黃女說,父親跟母親結婚後就嗜賭成性,屢次因躲避賭債而離家,因此沒有盡到父親的義務,整個家庭的庶務都是由母親擔起,而且父親因為在外欠下大筆賭債,害得全家遭債主威迫,她們從小即流離失所。
女兒認為,「父親沒有養我們」,已經構成民法1118條之1,「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表示,民法1118條之1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女兒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係在縣府通知其應繳納父親安置費用之後,因此縣府對女兒提出償還安置費於法有據,女兒應替父親繳納這筆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