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離家20年成癱要求子女扶養 法官打對折
許姓婦人離家近20年,因重病成癱,由縣府送往護理之家安置,並向許婦3名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每月2萬4千元安養費用,3名子女自幼與生母分離,關係疏淺,故拒絕負擔該筆費用。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許姓婦人離家近20年,因重病成癱,由縣府送往護理之家安置,並向許婦3名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每月2萬4千元安養費用,3名子女自幼與生母分離,關係疏淺,故拒絕負擔該筆費用,法官衡量全案情狀後,減免3名子女5至8成不等的扶養費,可上訴。
3名子女向法官表示,母親離家時,3人還在念國中、小學,近20年不曾往來,親子關係疏離,3人工作收入不多,月薪不到2萬元,扣除各自家用,實無餘力扶養許婦。
縣府社政單位調查,許婦與鄭姓前夫離婚後曾再婚,並育有子女,卻皆未成年,且屬於低收入戶,如今許婦重病成癱,每月需2萬4千元的照護費,故請求許婦與前夫所生3名成年子女各自分擔8千元。
法官認為許婦3名子女皆正值壯年,具工作扶養能力,考量3人收入不多,且與生母分離甚久,親子感情疏離,3人分別應每月支付1500元、3000元及4000元扶養費,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