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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萬里隧道區間測速未檢定就開單 監院促交通部、警政署檢討

監委賴鼎銘調查發現,台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的區間測速設備,在今年1月1日以前未納入應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的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證明。(資料照)

監委賴鼎銘調查發現,台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的區間測速設備,在今年1月1日以前未納入應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的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證明。(資料照)

2021/10/12 18:21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區間測速成為警方執法利器,卻也爭議頻傳;監委賴鼎銘調查發現,台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的區間測速設備,在今年1月1日以前未納入應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的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證明;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今通過賴鼎銘所提調查報告,將促請交通部與警政署檢討改善。

台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的區間測速設備,傳出使用中國海康威視攝影機,可能遭不當竊取我國公務資料及民眾個資,嚴重影響我國國家資通安全,而我國已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並頒訂「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然各級政府機關在進行區間測速設備採購時,如何避免使用中資產品、建立相關監督管理機制、完備法令規定等,皆涉及國家資通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台北市自強隧道、新北市萬里隧道內之區間測速設備,尚未發現使用具有資安疑慮的資通訊產品,另依現行法規,機關得禁止中國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避免廠商提交來自中國之產品,現行工程會訂定的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已有相關處理機制,避免廠商提交中國製造廠商貼牌的產品。

賴鼎銘指出,交通部與警政署於常違規或易肇事路段採用區間測速執法,其所使用的相關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訂定的「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於今年1月1日生效前,並未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卻以所測得的速率數據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證明。

賴鼎銘認為,交通部與警政署「洵有未當」,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再者,賴鼎銘進一步表示,區間測速設備在訂定標準前,仍不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稱的科學儀器,且有一定之公信力,並未因其非屬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的法定度量衡器,即審認該儀器所為的測速為非法執法。

賴鼎銘認為,警察雖執法有據,然基於「憲法」法治國原則與正當行政程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考量,相關儀器仍允宜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為妥,而區間測速設備於2021年1月1日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值得予以肯定。

至於區間測速設備是否有資安疑慮等情況,迄今仍未有一致性規範,賴鼎銘表示,交通部宜儘速擬訂相關規定,將區間測速設備之資通安全事務納入國家安全維護範疇,俾免我國公務資料及民眾個資遭不當竊取,嚴重影響我國國家資通安全情事。

最後,賴鼎銘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所掌理事項,除包括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的審驗外,依法亦包含資通安全技術規範及管制,其所核發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除考量是否影響電波秩序外,宜依法將資通安全的技術規範及管制之立法精神,納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法規的規管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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