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毒駕撞死國道工程緩撞車司機 二審維持8年5月
林姓聯結車駕駛國道1號楊梅段肇禍撞擊緩撞車,釀緩撞車司機當場死亡現場。(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新竹縣某交通公司43歲林姓聯結車駕駛,去年4月8日吸食安非他命後上路,行經國道1號南向桃園楊梅路段時失控撞上工程緩撞車,造成駕駛當場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毒駕致死罪判處8年5月徒刑,併科10萬元罰款。林姓聯結車駕駛提起上訴,認為科刑太重,盼能減刑,高等法院今宣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當日施用安毒駕駛聯結車上路後,一路上就有多次超速、跨越雙白線、偏移路肩、偏移車道、跨越槽化線、未依標線行駛、行車飄移等違規行為,當日下午4點多行經國道1號南向69.9公里楊梅路段,當時天氣良好、視線清晰,且路邊已設置道路工事三角錐,林所駕駛的聯結車卻突然從內側車道偏移至最外側車道撞擊停在路肩的工程緩撞車。
未料,當時緩撞車許姓駕駛站在副駕駛座車門外及護欄中間,因緩撞車突然被劇烈撞擊擠壓造成許頭腹部鈍挫傷及骨盆骨折,當場因大出血而休克死亡。案經國道公路警對林男實施尿檢,驗出高濃度安非他命反應而依公共危險致死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桃園地院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林男毒駕致人於死事實,其行為造成被害人父母痛失愛子,終生傷痛難癒,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至鉅,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審結將林男判處8年5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林姓聯結車駕駛提起上訴,盼能從輕量刑,高院認定原審對被告所犯各罪科刑,並無違誤,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原審判決並無不當,並審酌被告工作等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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