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石明謹兼任球評賺283萬元 降級改敘罰款20萬元

石明謹2011年至2018年間,在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情況下,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不只是網紅,也曾在電視擔任球評,去年被人檢舉兼職。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他上電視190次,獲取283萬元報酬,確實違法兼職,21日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
石明謹1997年7月1日起擔任交大警員,2013年2月25日起配賦萬華分隊迄今,但2011年至2018年間,在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情況下,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
懲戒法院另發現,石明謹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迄今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石明謹的兩項業外收入屬於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雖非執行職務行為,但懲戒法院仍認為已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石明謹不否認擔任球評並受領報酬,及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且受領出席費及車馬費,懲戒法院審酌事證明確、報酬多達280餘萬元、石明謹坦認其事,評議後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可上訴。
此外,石明謹擔任足球協會「2016全國少年盃」及「2016全國學童盃」的執法裁判計5次,受領裁判費6300元,因未被移送懲戒,故懲戒法院無從審理。
本案承審庭為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由審判長張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呂丹玉組成。

石明謹是北市警員也是知名球評,被檢舉具公務員身分卻四處兼差,懲戒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 (取自石明謹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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