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剛好達標降一級懲戒 公務員上訴「不再騎車」仍敗
陳員酒駕逆向被警方攔查,降一級改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縣湖口鄉公所一名陳姓技士2023年間酒後騎機車,逆向行駛被警方攔查,經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剛好達到公共危險罪的門檻,當場移送法辦。懲戒法院一審認陳員確實酒駕,今年初判降一級改敘,陳員不服,上訴強調日後不再騎機車,要求輕判,日前被二審駁回。
2023年5月間,陳員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老街某客家餐廳飲用啤酒1、2罐後,騎乘機車上路,隔日凌晨0時59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因違規逆向行駛而被警攔查,警察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且面帶酒容,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剛好達到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低標門檻,移送新竹地檢署偵查起訴。
新竹地院認陳員確犯公共危險罪,處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併科罰金1萬元。湖口鄉公所獲報後函詢警方,確認陳員酒駕違法,行政懲處記過2次,另由新竹縣政府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陳員酒駕屬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判決降一級改敘。
陳員不服,提起上訴,強調自己完全認罪,因為此次「酒駕」事件,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工作與家庭經濟蒙受嚴重損害,深感悔悟與痛心,以此為戒,絕對嚴禁酒駕行為再度發生,此後亦不再騎乘機車,所以不會再犯,懇請二審念其為無心過錯,又是初犯,重新裁量懲戒處分,給予他改過自新機會。
二審指出,陳員無非敘述對懲戒應如何裁量的期待,而非具體表明一審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上訴要件,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