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車司機行車疏失撞殘竹科女騎士遭重判
拖吊車司機行車疏失撞殘竹科女騎士,遭新竹地院重判。(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魏姓拖吊車司機凌晨開拖吊車行經竹科園區二路,遇閃光黃燈竟未減速注意,導致撞擊剛下班的蔡姓女騎士,蔡女頭部重創傷及腦部,需全天候專人照顧,魏男不僅沒有賠償且否認有肇事責任,新竹地院認為他態度不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0月。
法官調查,前年10月21日凌晨魏男駕駛拖吊車,沿竹科園區二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於1 時14分許時行經園區二路與力行三路口時,遇閃光黃燈號誌,本應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天、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然而魏男竟疏未注意,貿然進入路口,當時蔡女騎機車經過,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止於該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女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缺損合併水腦症及創傷性腦損傷,經治療後仍認知功能欠缺、四肢無力、日常生活需24小時專人照護,而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
魏男辯稱有減速,且因視線被路燈及路樹擋住,造成死角,所以無法注意,聲稱沒有過失。
法官審酌魏男案發當時駕駛拖吊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致與被害人蔡女機車發生碰撞,導致被害人重傷、傷勢狀況嚴重,且魏男否認犯行,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亦無賠償任何損害,且無任何善後處理措施等,顯見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