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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狂飆195公里挨罰 駕駛拒認錯提告結果曝

國道三號。示意圖(資料照)

國道三號。示意圖(資料照)

2023/02/06 09:1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年蔡姓男駕駛以時速195公里在國道3號福德隧道狂飆,被測速照相機拍下,事後遭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開罰2萬4000元,他認為錯不在己,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裁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判他敗訴確定。

2021年9月13日清晨6時許,蔡男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時,被測速照相機錄到時速達195公里,經警方舉發,由北區監理所對他開罰2萬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也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蔡男質疑警方是否依流程規定操作測速儀器,又是否依規定懸掛警告標誌,另雷射測速儀也會因為車輛、水泥牆、金屬門、反光片等障礙物的干擾,產生反射或散射,導致顯示錯誤訊息,提告請求撤罰。

北院根據採證照片指警告標誌確實已經放置,且雷射測速儀也經檢定合格,加上拍攝照片上附有相關數據,故難認測速儀故障;而雷射測定他的時速為195公里,相較限速90公里,已超速105公里,他確實已違規,因此,北區監理所裁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

然而,蔡男仍上訴主張,其汽車排氣量僅1600c.c.,如果要在國道上坡路段開至時速195公里,不合常理,且前方緊鄰另一車輛,如何高速近距離緊跟前車而不發生碰撞意外,同樣不合常理。

蔡男更指,鄰近路段過去也曾發生小排氣量的汽車遭舉發時速190公里的不合理例子,但法院後來認定測速儀誤判而判決撤罰的案例;再者,前年他被舉發後,至今在國道上累積里程達3700公里以上,未再增加任何交通違規舉發,足以證明他平時開車習慣良好。

蔡男最後強調自己後來逢父喪,遭受打擊,也因母親脊椎開刀需長期往返宜蘭與台北做追蹤復健,必須用車,否則搭大眾交通工具會有染疫風險。

北高行認為,北院已詳加論述為何認定蔡男超速105公里,以及為何拒絕採信蔡男的主張,判他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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