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道路」多彎道 開車走「中線」不到6公里被檢舉9紅單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甘姓男子開車走桃園市復興區「巴陵道路」,因山路多彎道,他為求行車舒適、避免車上長輩暈車,於過彎時跨越中線,駛入對向車道,被後方車輛一路檢舉了13分鐘路程。甘男被開9張罰單,共罰8100元,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其中6張;苗栗地院審理,認甘男仍應繳6張罰單。
甘男於去年9月17日上午開車行駛桃園市復興區「巴陵道路」(桃116線),他於當天上午10點38分於桃116線5.7公里處起,到上午10點51分至台7線47公里止,被後方車輛一路檢舉違規。
事後,甘男收到監理站寄發的「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罰單7張,及「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2張罰單。
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駕車行經桃園市復興區桃116線時,因車上載有長輩,擔心長輩暈車,故行車時較接近道路中間,但於短短13分鐘內遭連續舉發9次,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且就原處分其中不按遵行方向(跨越雙黃實線)行駛遭舉發6次部分,行車距離未超過6公里,與比例原則也有違背,類推適用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應不得連續舉發,其餘違規則沒有意見。
法官審理,認為第2、3次的違規距離第1次違規發生時間在6分鐘內、相距6公里內,不得連續處罰,應撤銷;第4次違規距第1次違規發生已過6分鐘,無違反連續處罰標準;第5次違規距第4次違規時間僅相隔2分鐘、違規地點僅相距1.7公里,不得連續處罰;第6次違規時間距第4次違規相隔6分鐘,無違反連續處罰標準。
法官認為,第7、8次違規行為,分屬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與前6次的「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規行為態樣不同,自無類推適用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連續處罰限制規定,處罰屬適法。
甘男的第9次違規行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規時間,雖距離第6次違規時間未隔1分鐘,經法官勘驗檢舉影像檔案後,該2次違規地點間有經過桃116線與台7線路口,已符合「經過1個路口以上」之連續處罰標準。
因此,法官判處甘男的第2、3、5次違規罰單撤銷,其餘照罰,甘男得繳54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