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打方向燈只閃3下連接8張罰單 法官判決結果出爐
2022/02/14 12:3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有民眾開車在國道6號,17.8公里路程、10分52秒內,被檢舉8次「行駛高速公路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即有閃方向燈但是車身還未完全進入變換的車隊就停止,接到8張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指檢舉人是不滿他從左側超車心生不滿,一路尾隨拍攝,惟8次未相距6公里或6分鐘,南投地院法官判決撤銷5張,3張仍要繳罰款。
南投縣這位張姓民眾是在去年5月初,下午2點多開車行駛在國道6號,從國6國姓路段到埔里路段之間,即17.4公里到35.2公里之間,時間約10分52秒,被人以行車記錄器檢舉了8次「行駛高速公路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快官分隊從檢舉影片的內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項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規定,開了8張罰單,每張至少要繳3000元罰鍰。
張姓駕駛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認定仍要裁罰,張男不滿因此提行政訴訟。他聲明強調,檢舉人是因不滿他從左側超車,就ㄧ路尾隨,而他為了閃躲該檢舉人,只好ㄧ直變換車道以擺脫跟車。固然他打方向燈只打3下,但是8張罰單的違規時間和距離,相距未達6分鐘或6公里,應不得連續舉發,要求撤銷原處分。
南投監理站則聲明,8次違規分屬不同地點、不同時間,因此分別處罰。
南投地院法官經勘驗檢舉影片等相關資料後,認為第一、二張罰單,違規相距未達6公里,第三張距離第一張超過6公里,第四、五張距離第三張又未達6分鐘、6公里;第六張則距離第三張超過6公里;第七、八張距離第六張違規地點未逾6公里,因此判決撤銷撤銷第二、四、五、七、八張罰單,張姓駕駛仍有3張罰單必須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