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機要秘書收賄獲緩刑 法官:非重大惡極符合「情堪憫恕」
2021/04/27 13: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縣長吳志揚任內的隨行機要秘書鄒德道,涉嫌為土地投資客黃姓男子等人護航,申設「楊梅仁美產業園區」,收取價值約百萬元的BMW轎車與100萬元賄款,讓農業用地轉編為工業用地,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以鄒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加上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惡極,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二度減刑,今輕判鄒德道2年徒刑、緩刑5年,犯罪所得205萬元應予沒收、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鄒德道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修正前的洗錢罪嫌,審酌鄒德道已更一審已坦承犯行,並在前審審理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2項前段規定減刑;鄒德道的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惡極,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因此再度給予減刑。
更一審表示,審酌鄒德道的犯行有違官箴,且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和公正性,犯後態度良好,因此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
不過,有法界人士質疑,鄒德道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有不同看法,且貪污犯自白和繳回犯罪所得應在法定刑中給予適當刑責,不宜輕易以刑法第59條規定給予緩刑。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另有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使予人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即情堪憫恕),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