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法界轟:上訴才認罪竟成減刑要件
2020/07/02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縣長吳志揚的機要秘書鄒德道收賄名車加百萬元現金,二審以其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等由,將他宣判免關。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判決不適當,尤其鄒收受一百萬現金、BMW轎車,金額不小,怎能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另有高等法院的同僚資深法官直言,「一時禁不起誘惑」竟也成了減刑事由,此判決罕見。
收賄金額高 也能情堪憫恕?
翁偉倫表示,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通常是減刑二分之一,高院判決此案也採此做法,不過,司法實務是被告若具備良好犯後態度,應該在偵查中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而不是像鄒,一審時又否認犯行,等到被判刑七年半,上訴高院後才趕緊繳回不法所得,以求取減刑,此舉可說是犯後態度不佳。
翁認為,貪污刑責重,法官若認定被告犯行輕微、收賄金額少或禮物價值不高,有可能以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減刑;但本案,高院忽略鄒貪污收受一百萬現金、BMW轎車,卻以「之前無犯罪紀錄、一時禁不起誘惑,觸犯重罪而能坦白承認」等由減刑,並不適當。
資深法官表示,觀察鄒男並未一開始即繳回犯罪所得等犯後態度,讓人對他是否有悔意,打上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