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跳槽偷帶走公司晶片機密 晨星前主任工程師遭訴
「小聯發科」晨星半導體主任工程師想跳槽,列印公司機密遭檢方起訴!(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素有「小聯發科」之稱、LCD顯示器控制晶片全球市占率超過6成的上市公司晨星半導體,其研發部謝姓主任工程師為另謀新職,竟於提出離職後私自將顯示器晶片設計架構流程圖、功能模組參數設定等文件列印重製,被資訊部門發現向新竹縣調查站報請偵辦,新竹地檢署依營業秘密法將謝男提起公訴。
檢調調查,謝男自2008年起,在晨星半導體公司任職擔任韌體工程師,2012年升任影音應用處系統研發部主任工程師,負責顯示器軟體撰寫、開發、維護、協助驗證等研發工作。
謝男到職時,曾與晨星簽署聘僱合約書,內容載明就公司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攜至晨星以外處所。
謝男因認為在公司發展受限,有意另謀新職,為確保之後到其他公司應徵或就職,能延續並使用過往在晨星任職時知悉的知識及技術,竟於2017年10月16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後,仍於9天後違反晨星聘僱合約書上保密義務規定,在辦公室內未經授權即擅自將顯示器晶片設計架構流程圖、功能模組參數設定等文件以列印之方式重製,以便得帶回住處隨時閱覽。
事後因謝男提出離職申請後,經晨星資訊部門進行例行性檢查,發現謝男提出離職後,仍陸續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營業秘密文件而察覺有異,始查獲上情。案經晨星訴請新竹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檢方認為謝男違背任務,未經晨星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雖尚未為實際使用即經晨星公司察覺,然其所為仍係犯營業祕密法「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未經授權重製他人營業秘密」罪嫌,全案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未經授權而重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不僅處罰未遂犯,且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