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拋家棄子 68歲討扶養費敗訴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六十八歲呂姓老翁四十年前拋家棄子在外逍遙,如今年老無謀生能力,要求兒子扶養遭拒,與三個兒子對簿公堂,各索討每月六五九四元的扶養費,但三個兒子在法庭上反控爸爸不負責任;桃園地院調查,呂翁年輕時確實沒有善盡照顧子女責任,子女依法不用給付扶養費,駁回他的聲請。
桃園地院指出,民法親屬編修訂後,父母虐待、傷害子女、不扶養等,晚年都可能討不到兒女的扶養費,這是「給不顧家庭的父母教訓!」此案值得為人父母警惕。
呂翁表示,六十八歲的他體力大不如前,無法工作,需要三名兒子扶養,這是兒子孝養的義務,未料三個兒子都拒絕給付生活費,他走投無路才向法院提出聲請。
呂翁要求三個兒子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三年桃園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九七八三元」標準,每人每月各分攤六五九四元,維持他的基本生活所需,直到他死亡為止。
但呂翁的三個兒子對爸爸如今的處境毫不憐憫,當庭向法官陳述這些年的父子疏離。四十四歲的大兒子難過地說,爸爸在他年僅四歲就離家出走,兩個弟弟一個二歲、一個剛出生,要不是媽媽堅強扛起這個家,打零工養大他們,還有阿公不時拿錢接濟,三兄弟的命運不知會如何。
長子表示,阿公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房子,爸爸全數變賣,害他們無家可歸、差點流落街頭,爸爸近四十年來沒盡過一天當爸爸的義務,三兄弟「從小就覺得沒父親」、「父親沒付過分文」,求學時都半工半讀,記憶中「從小沒有歡樂」,經過討論後全都拒絕扶養這位「形同陌路的爸爸」。
呂妻出庭作證,稱兒子確實對爸爸很陌生、毫無父子感情可言,呂男自己也坦承三十多年沒有回家。
法官依照三方證詞,認定呂翁在年輕時確實未善盡照顧子女的責任,因此駁回聲請,判決三個兒子不必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