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子女 離婚婦討扶養費不准
2016/05/23 08:00
外遇離婚 多年不聞問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4歲羅姓婦人與前夫離婚22年,獨力生活,近年來因健康欠佳,無工作能力,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她1萬元扶養費。但法官認為,羅婦離婚前已有通姦行為,造成家庭不睦,對子女已是傷害,離婚後對子女多年不曾聞問,也沒有分擔扶養,形同遺棄,駁回羅婦請求。
羅婦指稱,她因丈夫罹患精神病,83年訴請離婚獲准,3名兒女歸夫家扶養,離婚後起初都有到學校探視兒女,後因前公公阻撓,無法與兒女接觸聯絡。離婚後,她靠幫人賣水果生活,但收入不穩定,近年來身體不好,無工作能力,無力支付房租、水電瓦斯等費用,因兒女在8歲前,都是由她照顧,她要求兒女支付扶養費。
騙女同住 逼當服務生
不過,法官調查,羅婦是因83年間外遇被發現才離婚,當時兒女都不到10歲,羅婦雖於離婚初期曾到學校探視兒女,卻是別有用心。羅婦的長女讀國中時,曾被騙出同住超過1 年,並被要求去餐廳當服務生,但薪水都被羅婦拿走,長女不想上班還被毆打,直到罹患憂鬱症,才又被丟回夫家照顧;羅婦為了要錢,也曾向夫家謊稱次子被綁架,要支付贖金。
依法直系血親相互間有互負扶養義務,但法官認為,羅婦離婚前已有通姦行為,造成家庭不睦,對子女已是傷害,離婚後對子女多年不曾聞問,形同遺棄,也無提供扶養費,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另羅婦多年持續工作獲取收入,且無需負擔子女費用,難以認定現已無收入維持生活,駁回羅婦無理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