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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夫比妻更窮 法官判子女扶養費負擔各半

    擔任清潔工的馮女向法官哭窮,無力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法官調查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潘、馮2人日子都不好過。(情境照)

    擔任清潔工的馮女向法官哭窮,無力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法官調查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潘、馮2人日子都不好過。(情境照)

    2016/08/06 15:5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潘男與馮女離婚12年,潘男控訴馮女對子女扶養費不聞不問,要求履行義務,擔任清潔工的馮女向法官哭窮,表示已另組家庭還有子女要扶養,她收入微薄,無力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法官調查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潘、馮2人日子都不好過,但打零工的潘男年度申報所得僅750元,比馮女更窮困,判馮婦須負擔一半扶養費,可上訴。

    潘男與馮女2004年離婚後,2名幼子監護權歸男方,潘男打零工維生,月收入頂多2萬多元,生活重擔壓得他快喘不氣,他不滿12年來前妻未盡扶養子女義務,一狀告上法院

    。馮女出庭時表示已另組家庭,有2名幼兒要扶養,目前在一家補習班擔任清潔工,月薪僅2萬多元,日子也不好過,實在沒有能力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的扶養費。

    法官調查潘、馮2人104年所得資料,馮女申報所得近15萬元,潘男申報所得僅750元,進一步了解2人生活現況後,發現2人日子都過得艱辛,但潘男要比馮婦更加窮困,儘管如此,2人對婚生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衡量雙方都具有工作能力,扶養費各負擔一半,馮女每月應支付2名子女各8040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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