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因「雙腳健全」申請停車證遭駁回 北市社會局:視個案評估
〔記者江采蓁/台北報導〕台灣有許多停車場或路邊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的停車格,身障者具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即可使用,但台北市議員徐弘庭就質疑,專用停車證核發的機制並不合理,他就曾接獲民眾陳情申請遭駁回原因為「僅手行動不便、雙腳正常」。台北市社會局回應,識別證核發均依衛福部相關法規,但也會視個案情形評估判定。
徐弘庭於民政部門質詢中質疑,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核發的機制不合理,他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該民眾有一隻手行動不便、雙腳健全,申請停車證遭駁回,理由為「雙腳正常,而停車是用雙腳」,他強調,大家都認同停車需手腳並用,怎麼會因為民眾只有手不方便就駁回申請?
徐弘庭再指出,甚至發生過民眾上法院提告,社會局敗訴後才予以發證,讓弱勢族群經過這麼多複雜的程序才能得到較便利的服務不應該。他建議,應該從中央源頭就界定清楚哪些族群能獲發停車證,社會局也能減少後續核發業務上的問題。
對此,社會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核發,台北市皆依據衛福部相關法規,根據現行規定已定有行動不便資格,社會局也會視身障者個別情形評估判定;針對徐弘庭建議停車證分級,將適時向中央反映並共同研議。
根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規定,民眾於取得身障證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二,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以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即屬行動不便;再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符合身障專用停車證申請規定,可申領身障專用停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