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再給Uber代僱駕駛輔導期 10/5前提出申請就可免罰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Uber與租賃車合作模式,原定10月6日要開始取締,不過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說,要給願意轉合法業者一條活路後,交通部已再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修法草案明定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要轉型進入計程車客運業市場,但受限於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能量,無法於短時間內順利轉型事實考量,可由業者提出輔導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給予一定期間的輔導期機制。交通部表示,只要於10月5日前提出,就能在輔導期中獲免罰。
交通部表示,已再商請警政署協調各地警察機關,大力配合增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考試能量,9月至11月共辦理45場次,含加開28場次,預計可容納2萬1820人次。有轉職意願的Uber駕駛人,須於10月6日前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次,並最晚於10月底前考取執業登記證;拿到執業登記證後,1個月內應完成計程車牌掛牌(但若有轉業意願,且領有執業登記證的原Uber駕駛人,因受不當影響而未及轉換不在此限) 。
交通部表示,運管規則103-1條仍會在10月6日正式取締,若因報考計程車執登等因素,來不及轉換至計程車業,可由小客車租賃業協助駕駛提出輔導計劃書,並於10月5日前送件,就可獲得額外輔導期;10月6日遭取締時,透過舉證有提出輔導計畫的方式就能免罰。至於輔導期的期限及相關實務上措施,目前仍與公路總局討論當中,後續應會透過附件方式訂定。
交通部表示「人合法、車合法、平台合法」政策理念未曾鬆動,轉型過程中與各界經過無數次的協商討論,明顯感受到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Uber公司間已從最初的對立,逐步走向溝通、理解、體諒與合作,交通部樂見產業間和諧穩定發展,期盼計程車業界能夠持續體諒轉型者面臨調適的壓力,並展開雙臂接納新伙伴的加入。
運管規則103-1條,主要內容包含規定租賃車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需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不得以優惠或折扣名義規避,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等。違規可依公路法77條,處9000元至9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