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後上路酒測1.08遭判刑 不滿只測「1次」提上訴被打臉
彰化林姓男子酒駕,酒測測得每公升1.08毫克,判刑5月,事後他不滿警方僅酒測一次,量血壓都要2、3次才準,質疑酒測準確性而提出上訴。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林姓男子日前與人飲酒聚會,事後醉醺醺騎車回家,結果遭警方攔查酒測,測得每公升1.08毫克,明顯超標,事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但林男不服,認為警方僅酒測一次,量血壓都要2、3次才準,質疑酒測準確性而提出上訴,對此法官不以為然,認為林男已經酒駕4次仍漠視法規,依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58歲)於2023年6月22日晚間6點在友人住處喝酒,包括飲用啤酒一手、高粱酒一杯等,翌日下午1點騎車外出買便當,因邊騎車邊抽菸行為,遭警察攔查,發現林男滿身酒味,於是對其進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1.08毫克,立即依公共危險罪法辦,同年9月經彰化地院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不過林男不服判決,他主張測量血壓時都要測量2、3才會準,但該案警方僅使其接受1次吐氣測試酒精濃度,就認定他超標,且該酒精測試器已經多人使用過,質疑其測得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結果是否準確等語,不服判決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法官審理,經查該案呼氣酒精測試器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工研院檢定合格,有限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可使用次數達1000次,該案酒測時間,均未超出使用期限跟次數標準,對被告質疑機器準確性,根本無理由。
法官指出,林男酒駕行為罪證明確,一審判刑並無過當,且林男曾於2010、2013、2014年因酒駕分別判處拘役50天、3月及4月徒刑,仍不知反省,再犯第4次公共危險罪,也明知酒駕會遭司法判刑,仍然騎車上路,漠視公眾用路安全,因此並無給予輕判必要,應維持原判並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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