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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趾性侵女友 秀宮廟感謝狀想減刑 法官打臉

宜縣林姓男子用腳趾性侵女友,拿捐款宮廟感謝狀請求減刑被法官打臉。圖為示意畫面。(資料照)

宜縣林姓男子用腳趾性侵女友,拿捐款宮廟感謝狀請求減刑被法官打臉。圖為示意畫面。(資料照)

2024/05/06 05:3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四十二歲林姓男子用腳趾性侵同居女友小美(化名),法院審理時,林男竟拿出捐款宮廟感謝狀請求減刑,法官認為,宮廟捐款是自身信仰,難以彌補對小美的侵害,因犯強制性交罪,一審處三年二月徒刑,林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被駁回,維持原判決。

林男判刑3年2月

判決指出,林男與小美交往後,二○二一年六月住進林男位在蘇澳的住處,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凌晨,二人在住處房內,小美明確表示不願性交,林仍強行用右腳大拇趾性侵得逞,女方事後報警,檢方偵結起訴。

小美在警訊時指稱,案發時,林男因房事問題生氣,叫她去面牆罰半蹲,後來見她沒有蹲下去,從背後踹了一腳,再叫上床用右腳大拇指性侵,小美感覺疼痛,有喊「我不願意」、「我不要」,林男續以言語不斷羞辱。

林男辯稱,案發當天洗完澡就吃安眠藥物睡覺,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同時提出捐款宮廟感謝狀請求減刑。宜蘭地方法院今年一月審結,認定他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二月,林已在三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犯強制性交罪,依照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判三年二月,林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認為林男所為犯強制性交罪,一審量處三年二月應屬妥適,至於林提出的捐款宮廟感謝狀,是屬於自身信仰,難以彌補對小美的侵害,無法當成有利於被告科刑的衡酌因子,一審縱然未衡酌考量,也不影響量刑,林男的判決太重等語沒有根據,不構成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上訴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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