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情色信件「穿雨衣也要放進去」給女受刑人 男筆友被認定性騷
2023/11/02 09:41
吳男傳情色信件性騷擾女受刑人,被認定性騷擾,他雖不服提告仍被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吳男前年與女受刑人當筆友,卻傳情色信件性騷擾如「撫摸妳的胸」、「身穿雨衣也要放進去」、「左手扣妳閨蜜處」等;後來她出獄赴警局申訴性騷擾,經桃市府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吳男雖不服提告,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即吳男確實性騷擾。
這名女子是在2019年6月5日入獄服刑並與吳男成為筆友,但隔年起不斷收到吳男的情色信件,導致女受刑人感到不舒服、噁心。
2021年女受刑人出獄後立即前往警局報案,警局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吳男雖申訴,桃園市政府仍認定吳男性騷擾,吳男決定再打行政訴訟。
吳男主張,女受刑人自知有病,雙方通第一封信時就應該誠實告知,她卻願意通信,代表是她一廂情願地喜歡,且她來信中提到很高興認識自己,希望可以從朋友開始慢慢培養感情,還要求自己書信內容要寫親密一點、露骨一點、黃一點。
吳男進一步強調,女受刑人在監時曾要求自己探監、寄錢給她,還說願意幫忙生小孩、一個30萬元,她卻隱瞞有病,自己不該被認定性騷擾。
桃園市政府解釋,根據兩人所傳信件可知,女受刑人兩度回信時已明確表示:「請不要再來信說一些使我很不舒服的事了!」、「我已經很煩很煩了」等語。
可見女受刑人透過書信明確表達不舒服,吳男仍不斷於書信中書寫與信有關的不雅詞彙,桃園市政府指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中所定的性騷擾行為。
北高行說明,吳男的信件內容明顯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女受刑人感到不舒服、噁心,代表吳男構成性騷擾,且桃園市政府認定吳男構成性騷擾的程序也沒有問題,決定判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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