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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搭公車「碰撞」美少女 犯性騷擾判2個月

基隆地院認定張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認定張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3/10/30 15:4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張姓男子去年2月某日晚間搭公車時,見一名長相清秀的少女,竟走到其後方,刻意將手臂放在少女肩膀上;趁被害人來不及反抗,又用下體碰撞對方臀部。就讀專科二年級的少女返家後告知母親此事,報警逮人。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張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據了解,警方案發後接獲報案,調閱該路線公車上的監視器畫面,果然拍到張男刻意貼近少女的畫面,隨即勾稽比對周邊監視器,將他逮捕到案。張男到案後,僅表示自己有站在少女後方,車輛行進時,有碰觸到少女等語,否認對其性騷擾。

法官審理時,張男才改口承認性騷擾,但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有想要用金錢賠償對方,無奈自己沒錢。

法官調查,張男是以突襲性的方式接觸少女,在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下,已經完成犯行,該行為應屬於性騷擾;此外,因被害人案發當時未著校服,無法認定是否已經成年,因此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加重其刑規定。

法官認為,張男在公車上犯案,顯然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嫌惡驚懼,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多所狡卸,本應嚴懲,但考量他於審理時已承認犯行,更直言因為沒錢賠償彌補告訴人身心所受創傷,故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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