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騎車違規跑給警察追 獲不起訴但被記一支大過
林園分局一名偵查佐交通違規拒檢,得到記大過處分。(記者洪臣宏攝)
〔記者洪臣宏/高雄報導〕高雄市警林園分局一名偵查佐,去年11月在鳳山區逆向騎機車,遇鳳山分局員警攔查,竟拒檢騎車逃離,員警一路尾隨到家攔查,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開罰,雖獲不起訴處分,不過高市警局以嚴重影響警譽,記一支大過。
鳳山分局員警去年11月3日下午5時56分許,在鳳山區發現一名男子騎機車逆向行駛,上前攔查,沒想到,機車騎士不配合稽查,還繼續行駛,鳳山員警尾隨到男子家外予以攔查,才得知他是林園分局偵查佐。
警方調查,該員當日輪休,他表示因車速快且適逢下班時間,沒有聽到鳳山分局警方攔查作為,經查有逆向行駛、未打方向燈及闖紅燈方式躲避查緝,依涉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並舉發交通違規。
該員所涉公共危險罪案於113年11月26日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理由為顏員雖有多次違規行為,惟是為躲避警方追緝,尚難證明主觀上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犯意。
對此,高市警局指出,該案雖獲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該員身為警務人員,且有違反「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及「警察機關強化勤務及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等情事,該員警行為失檢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1項第3款、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核以記一大過。
林園分局表示,對於員警涉犯違法違紀案件,絕對秉持不護短、不庇縱、不掩飾態度,主動深入追查到底,以維護警察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