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女里長勒索建商180萬 高院更一審判6年徒刑
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女里長鄒桂蓉。(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被控以損鄰為由刁難建商勒索180萬元,以換取簽核道路挖掘許可文件,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重判14年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簽核道路挖掘證並非里長的法定職務,里長沒有同意施工的權限,不構成藉勢藉端要件,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取財罪」判刑2年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今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80萬元應予沒收。還可上訴。鄒女今未聆判。
判決指出,鄒桂蓉在2014年12月25日就任南福里里長之前,曾以建商施工造成她住處與所處社區的牆壁受損為由,向台灣松下營造公司要求50萬元修繕費,建商認為鄰損只有9萬元,拒絕付款。
鄒女就任里長之後,建商因需在里內埋設管線,找鄒女協商,她卻開口要求200萬元,否則就不同意建商挖路,建商受限於合約上有限期完工的壓力,延遲完工1天要罰22萬元,最高會被罰3000萬元,因此在2015年2月交付鄒180萬元。
檢調接獲檢舉偵辦,鄒女坦承收錢,但否認貪污,辯稱只是代表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賠,款項是要用來修繕社區的公共施設和鄰損。台北地檢署認定她貪污,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2017年8月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重判鄒女判刑14年、褫奪公權5年,追徵沒收180萬元犯罪所得。
鄒女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一般道路施工挖掘路證,或新鋪道路再次開挖路證的申請的事前同意,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建商取得路證後、施工前,里長也沒有同意施工的權限,里長只是單純被通知的單位,核發路證既非里長的法定職務,就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不過,依工務慣例,里長仍可以透過不簽署建商送來的通知書為由,指證建商未盡到通知里長的義務,使建商受到處罰;鄒女濫用此項權利,恐嚇建商交付180萬元,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取財」罪,將鄒女改判2年6月徒刑。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仍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鄒桂蓉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80萬元應予沒收。
鄒女受涉貪污案影響,2018年仍參選里長,但僅獲得912票而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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