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沒開過車卻…22次違規挨罰4.7萬+吊扣牌照
2021/01/03 10:48
黃男因22度交通違規挨罰,他雖興訟說自己未使用該車,是被友人誘騙購車;但北院認為,若他非實際違規行為人,應於各舉發單到案日期前,向裁決所提出申請卻不為,自然被視為違規行為人。(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男因4個月內22度違反交通規則,共挨罰4.7萬餘元,汽車牌照也被吊扣;黃男興訟指出,友人誘騙他借名貸款購車,自己從未使用該車,應撤銷裁罰。台北地院認為,黃男若非實際違規行為人,應於各舉發單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及資料向裁決所提出申請卻不為,自然會被視為實際違規行為人,判決敗訴。可上訴。
今年2月2日至6月3日,掛在黃男名下的一輛小客車,被控22度違規共挨罰4.7萬餘元,汽車牌照也被吊扣。其中,最大一筆裁罰為1.2萬元,因該車行經國道時超速逾80公里、時速來到149公里所致,另有多次違規停車受罰加上2次吊扣汽車牌照。
黃男提行政訴訟告訴法官,小客車是傅姓友人使用話術誘騙他借名貸款所購,實際上他並未持有小客車駕照,也未使用該車,違規22次的是傅男,不能歸咎於他。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指出,黃男若認為實際違規行為人是他人,應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前,檢附證據及資料向裁決所提出申請應歸責人,若逾期未辦理,汽車所有人自然會被視為實際違規行為人。
北院認同裁決所所述,並進一步解釋,取締交通違規行為雖以攔停舉發為宜,但礙於客觀環境限制,有不能或不宜當場攔停舉發,又無其他救濟方式時,將汽車所有人視為被通知人而製單舉發,並無疑義,假使汽車所有人並非違規行為人,須在舉發到案日期前檢證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即視違規行為人是汽車駕駛人,因此判黃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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