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偷吃十多次挨告 辯稱「喜歡女生」遭人夫硬上
小三否認介入家庭,說自己愛的是女生,北院仍依人夫證詞等證據判小三應賠償30萬元給原配。(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女子指控小三介入家庭,求償60萬元;小三卻說自己喜歡的是女生,且她被人夫性侵,拒絕賠償。台北地院根據人夫的證詞認定小三破壞家庭,況她未立刻對人夫提告性侵並不合理,且她的性向為何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決定判她賠償30萬元給原配;可上訴。
這對夫妻是在2021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原配發現小三從2023年9月起多次與先生上床,決定提告。小三則稱她非異性戀還有交往中的女友,且她被人夫壓制才發生性關係,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審理時傳訊人夫作證,人夫說自己是公司的水泥品管人員,從工地認識小三時就提過已婚身分,也就是說,小三早就知道他已婚,後來有一份悔過書也由他簽署。
人夫並回憶,2023年9月15日兩人就有一些比較親密的舉動,相隔4日兩人在摩鐵上床,後來也有多次到摩鐵、車上或小三家發生性關係,總計超過10幾次。
人夫還說小三喜歡的是男生也交往過,小三也有跟公司內或其他公司的司機發生過性關係。
北院因而認定小三明知人夫已婚仍介入家庭,且人夫如果真的性侵她,理當於案發後立刻提起妨害性自主刑事告訴卻未提告,顯見是臨訟卸責之詞,況小三性向為何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最終判小三應賠償30萬元給原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