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罵小三髒女人辯「事實陳述」 高院:非可合理化改判有罪
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鄧姓女地政士發現丈夫與公務員張女偷情,跑到張女住處門口大罵她「髒女人」、「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話而被告,鄧女辯稱只是「事實陳述」,一審認為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判她無罪;不過,高等法院認為鄧女公然辱罵張女,有主觀上侮辱之意,不得因張女涉婚外情,而使其犯行合理化、合法化,今改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5千元。還可上訴。
據了解,鄧女的丈夫因打羽球結識在政府機關任職的張女,再約她慢跑進而交往。2017年間,鄧女發現丈夫和張女LINE對話中有「我很想你、抱你」等曖昧訊息,才發現婚外情,氣憤向張女求償。
張女坦承曾跟對方爬山、泳渡日月潭、同宿,否認發生性行為,並辯稱認識時,鄧夫隱瞞已婚;新北地院以鄧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張女明知鄧夫有配偶,仍交往、發生性關係,改判賠鄧女20萬。
不過去年4月18日晚間10時,鄧女因張女和丈夫婚外情一事仍氣憤難平,跑到張女住處前連珠砲式罵她「髒女人」、「妳這個公務員是這麼骯髒」、「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話,新北地院簡易庭依公然侮辱罪判鄧女罰金5千元。
鄧女不服上訴稱「在我的認知下,他們的行為是骯髒的、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我只是做事實陳述」。
新北地院二審認為,鄧女是不具公然侮辱實質惡意的陳述,縱使內容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範疇;鄧女是依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的意見或評論,雖令張女心生不快而傷及主觀情感,但她所述屬實,並非毫無意義的謾罵,更無故意杜撰意圖貶損名譽,難認有實質惡意。而且,「名譽」構築在事實之上,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不至於侵害名譽,「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判鄧女無罪。
此案上訴高等法院,鄧女堅稱,張女和丈夫搞婚外情,並發生性關係,張女自己也承認此事,法院也判張女應賠償她,她只是做事實陳述,未涉公然侮辱罪。
不過,高院指出,雖然張女和鄧夫有婚外情屬實,但鄧女到張女住處前,在「共見共聞」情形下,以「髒女人」等謾罵、令人難堪字眼指稱張女,並非僅是事實陳述,已達公然侮辱罪犯行,也不是因源於婚外情而可獲得合理化、合法化,今改判鄧女罰金5千元。
公然侮辱罪原本是高院判決後即定讞的案件,由於此案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經大法官釋憲認為應給予一次上訴的救濟機會,立院後來修改刑訴法,三讀通過,修正為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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