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交給騙子害人被詐…她卻反過來跟車手索賠
法院認為女子是「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才會把存摺交給騙子,不是詐欺犯行的被害人,也不是受到損害的人,駁回索賠之訴。圖為台中高分院。(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高雄市陳姓女子在去年3月間想借錢,把自己的2本銀行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寄給詐欺集團,導致3人受騙17萬餘元,警方抓到車手林恒松,陳女則淪為幫助詐欺嫌犯,還被2名被害人控告,只好賠償9萬5000元與2人和解,不甘心的陳女氣得控告車手林男索賠9萬5000元,法院卻認為,陳女是「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才會把存摺交給騙子,她不是林男詐欺犯行的被害人,也不是受到損害的人,駁回陳女索賠之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女宣稱她想要借錢,見貸款的小廣告,誤信騙徒之詞,去年3月底,把2本存摺與提款卡含密碼寄給對方,去年4月3日,3名被害人受騙,把共17萬餘元匯款至陳女帳戶,立即被詐欺集團車手林恒松(加重詐欺罪判刑5年4月)提領一空,失金10萬元的謝姓女子,以及失金6萬元的林姓男子認為陳女是幫助詐欺嫌犯,向她索賠失金,陳女只好賠償謝女3萬5000元,賠償林男6萬元,合計9萬5000元。
陳女今年5月發現,車手林男於今年3月被台中地院一審判刑5年4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年7月初駁回),遂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向林男索賠9萬5000元,理由是她也是受害人,如非受騙寄出存摺提款卡,林男再持提款卡盜領被害人的匯款,她就不會賠償2名被害人,她是林男所涉詐欺案的受損害人。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陳女是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也就是陳女懷疑自己的帳戶,有可能淪為詐欺工具,卻又寄出存摺提款卡,林男犯下的詐欺案中,被害人有3人,陳女不在其中,也不是此案的被害人與受損害人,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判決陳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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