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教練走斑馬線 遭小黃撞倒骨折 改判大都會與運將連帶賠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抽佣,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確定。 (資料照)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抽佣,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確定。 (資料照)

2024/04/29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桌球教練七年前走在北市一處行人穿越道上,被林姓計程車司機貿然左轉撞倒骨折,一、二審都判司機須賠償,派遣叫車服務的大都會公司不必連帶賠償,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向司機收費抽佣,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九十四萬多元確定。

一、二審判大都會不必賠

林姓桌球教練指稱,林姓計程車司機二○一七年六月六日晚間行經北市士林區一處交叉路口時,竟貿然左轉,將走在斑馬線上欲穿越通河街的他撞倒,導致左側脛骨骨折,無法從事桌球教學工作。

林男主張兩者有僱傭關係

林男主張,林姓司機的計程車車頭、車體印有「M」、「大都會」等大都會公司的圖文標誌,如同有僱傭關係,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負起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司機、大都會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等兩百四十五萬多元。

大都會辯稱,林姓司機購車後靠行登記在交通公司名下,借用其名義對外營業,雇主應為交通公司。大都會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受司機委託媒介訂約,並收取報酬,並非雇主。

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均認定,大都會並非林姓司機的僱主,無連帶賠償責任,高院判司機應賠償九十四萬多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司機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四月定讞。

高院︰大都會有指揮、監督權

高院更一審認為,計程車外觀有大都會名稱、叫車專線等圖文,使民眾認為司機是大都會的車隊成員,受派遣執行計程車業務,受其監督。

而且,司機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約定大都會居間媒介報酬每月一千五百元,若媒介成功每次支付十元,足以認定大都會對司機具有指揮、監督權,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林男九十四萬多元確定。

記者昨致電大都會車隊服務專線並向專人留言,但未獲回電,也未聯繫到委任律師,無法得知其看法。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