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走斑馬線 遭小黃撞倒骨折 改判大都會與運將連帶賠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抽佣,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確定。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桌球教練七年前走在北市一處行人穿越道上,被林姓計程車司機貿然左轉撞倒骨折,一、二審都判司機須賠償,派遣叫車服務的大都會公司不必連帶賠償,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向司機收費抽佣,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九十四萬多元確定。
一、二審判大都會不必賠
林姓桌球教練指稱,林姓計程車司機二○一七年六月六日晚間行經北市士林區一處交叉路口時,竟貿然左轉,將走在斑馬線上欲穿越通河街的他撞倒,導致左側脛骨骨折,無法從事桌球教學工作。
林男主張兩者有僱傭關係
林男主張,林姓司機的計程車車頭、車體印有「M」、「大都會」等大都會公司的圖文標誌,如同有僱傭關係,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負起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司機、大都會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等兩百四十五萬多元。
大都會辯稱,林姓司機購車後靠行登記在交通公司名下,借用其名義對外營業,雇主應為交通公司。大都會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受司機委託媒介訂約,並收取報酬,並非雇主。
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均認定,大都會並非林姓司機的僱主,無連帶賠償責任,高院判司機應賠償九十四萬多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司機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四月定讞。
高院︰大都會有指揮、監督權
高院更一審認為,計程車外觀有大都會名稱、叫車專線等圖文,使民眾認為司機是大都會的車隊成員,受派遣執行計程車業務,受其監督。
而且,司機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約定大都會居間媒介報酬每月一千五百元,若媒介成功每次支付十元,足以認定大都會對司機具有指揮、監督權,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林男九十四萬多元確定。
記者昨致電大都會車隊服務專線並向專人留言,但未獲回電,也未聯繫到委任律師,無法得知其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