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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海洛因賺3千 男判7年8月

邱姓男子販賣海洛因賺3千,被判刑七年八個月。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邱姓男子販賣海洛因賺3千,被判刑七年八個月。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29 05:30

律師︰販賣一級毒品屬死刑或無期刑重罪 法官已留情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邱姓男子於去年二月間,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與人聯繫,約定在苗栗縣一處超市前交易價值三千元、重量○.四公克的海洛因一包,被警方查獲。苗栗地方法依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

邱男於事發當天深夜十點多,在超市旁等待,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查獲。邱男被捕後,眼見警方出示訊軟體帳號及訊息截圖和監視器影像畫面,只好乖乖坦承犯行,並於偵訊中稱毒品來源為名為「阿洛」的男子,自己僅是從中賺取量差,但無法交代「阿洛」正確身分,也讓警方無從查緝。

邱男持毒 5年內再犯

法官認為,雖邱男所販賣的海洛因價值與數量、次數等,無法與大、中盤毒梟等相提並論,但邱男曾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的前案紀錄,且二○二一年七月間也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足見其無視法令禁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法官認為,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中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並且存在大盤毒梟、中、小盤等分別,不同販賣毒品來源對社會危害程度有所差異,而邱男販賣的人數為一人、次數一次、數量○.四公克、預期所得三千元,並兼衡邱男犯後態度,稱曾任職大貨車司機、每車次可賺取約一千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認為此案量刑已經足以懲罰邱男。

曾任苗栗地院法官的守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申惟中表示,因販賣一級毒品為本刑屬死刑或無期徒刑重罪,此案審理的法官已經審酌案情事證二度減刑,接近最低刑責七年半,法官量刑屬於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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