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被控性侵智障女乘客 因這原因不起訴
楊姓運將被控性侵智障女,但檢方查出是女子提出以身體為交換,讓她買新手機,因此將運將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陳恩惠攝)
〔記者陳恩惠/桃園報導〕楊姓計程車司機搭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女客,卻將她帶到桃園市龜山區某汽車旅館性侵多次,事後又載她去買菸、速食店購餐,女子提告乘機性交罪,桃園地檢調查,發現女子曾以購買手機等代價邀約運將進行性行為,且女子行為舉止與常人無異,因此將楊男依強制性交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51歲楊姓計程車司機,今年2月18日晚間,在北市中山北路五段,北捷劍潭站附近搭載女乘客,女子上車後,便與楊男閒聊,提起自己是第一類身心障礙患者,詎料,楊男同日晚間7時52分許,將女子載至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的汽車旅館,分別以口交、肛交等方式,對她多次性侵得逞。
檢察官調查時,楊姓運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他在捷運站前讓女子上車,女子先告訴他「我想自殺」,後又表示想以千元代價與他援交,他想起自己很多天沒洗澡,於是載女子到汽車旅館,發生1次性行為後,除了載女子去超店買菸外,還去林口長庚對面的美式速食店買餐點,他便將這些花費當作與女子性行為的代價,將她送回北市的住處。
女子則說,搭上楊男的車後,她聊起人生、感情問題,楊也表示要跟她聊聊,後來她提起想買新款手機,問楊能否以身體交換,給她手機錢1萬1千元,當時楊答應,於是載她去汽車旅館進行性行為,她說她內心很痛苦,一切都是被迫發生的。
檢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女子當晚9時42分,確實出現在桃市龜山區文化二路與文昌一街口的超商,認定女子以購買手機等代價邀約楊姓運將性行為,讓楊男認有機可乘、才會帶女子到旅館性交;女子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她自稱當日未喝酒、吃藥,與楊男性行為結束後,尚能自行去超商買菸,乍看女子行為舉止與常人無異,認為楊姓運將的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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