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人工引產 她遭前夫告發墮胎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當時是白婦的丈夫開車載她去墮胎,並非毫不知情,且她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規定之墮胎條件,因此將她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已育有1子的白姓婦人,沒做好避孕措施又懷孕,她不堪養兒的經濟重擔,在懷孕3個多月後接受人工引產,卻因此遭到丈夫責難,隔年不幸離婚收場,然而,她前夫仍耿耿於懷,竟告發她涉嫌墮胎罪;台北地檢署調查,當時是她丈夫開車載她去墮胎,並非毫不知情,且她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規定之墮胎條件,因此將她不起訴。
檢方調查,白婦於2016年間懷孕,在懷孕3個多月時,在丈夫開車的載送下,前往婦產科報到進行人工引產,隔年她與丈夫離婚後,才遭到前夫告發,涉嫌在不符優生保健法人工引產規定的情況下墮胎,涉嫌墮胎罪。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針對白婦一案,婦產科莊姓醫師證稱,白婦當時已育有1子,經濟上有困難,沒辦法再照顧1個孩子,不然就會影響身體健康。
檢方調查,白婦雖遭前夫告發,但2人事後已和解,然而,根據婦產科醫師的證述,白婦的狀況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引產規定,且她當時是在婚姻狀況存續期間,由丈夫載她到醫院,丈夫對她進行墮胎的決定並非不知情,因此認定她的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