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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落同事識別證 竟被索100萬精神撫慰金

2015/08/09 17:2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33歲的蔡男與50歲的吳男,分別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之約僱人員及技士,吳男指控,去年6月,蔡男不滿他以丟擲卷宗方式進行卷宗發放,要他出去理論,竟徒手將他的識別證扯落,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今年1月已依強制罪,判蔡男拘役20日,可易科2萬元;民事部分,蔡男日前遭判須給吳男1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吳男認為,蔡男侵害他的自由權,使他精神上受損害,請求蔡男賠償他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法院審酌,吳男薪資每月4萬2千元、蔡男每月薪資3萬4千元,評估2人月收入及經濟能力,認為吳男要求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核減為1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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