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禁用條例 環署:有牴觸中央法律疑慮
2015/06/24 17:01
環保署由法規委員會副主委郭子哲(中)出面說明。(記者蔡穎攝)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環保署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雲林縣日前公告的生煤、石油焦禁用自治條例,在法律位階上「有牴觸中央法律疑慮」,將請雲林縣府針對法制面向疑點提出說明,視狀況再考慮召開公聽會,備查與否尚未下結論。
環保署由法規委員會副主委郭子哲出面說明;郭子哲表示,今天各單位針對《憲法》、《能源管理法》、《地方制度法》、《空污法》和《環境基本法》分別就法律位階進行討論。
在憲法方面,郭子哲說,環境保護事項在憲法裡不是列舉的中央或地方專屬事項,只能適用憲法111條概括性規定,如果性質屬全國一致性歸中央,必須因地制宜的事項則歸屬地方管轄。
而地方制度法30條規定,「地方自治條例」不可與憲法、中央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牴觸;至於環境基本法是原則性的綱領規定,不能當地方自治條例立法依據。
此外,空污法28條規定,生煤和石油焦使用採許可制,沒有明文禁止使用;但經濟部主管的能源管理法第6條規定,能源使用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做整體調節,包含限制和禁止規定。
針對牴觸「能源管理法」的意見,媒體詢問是否要依此不予備查?郭子哲強調,今天只是內部諮詢會議,希望蒐集相關機關、學者意見,只能說雲林縣生煤禁令「有牴觸中央法律的疑慮」,但還不能直接判斷不予備查。郭子哲說,接下來將請雲林縣政府針對上述5大法規面向提出書面意見,環保署將依據回覆,再判斷是否對外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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