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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府公告 2年內全縣不得使用石油焦、生煤做燃料

雲林縣長李進勇公告禁燒生煤、石油焦自治條例,不再核發新使用許可證。(記者林國賢攝)

雲林縣長李進勇公告禁燒生煤、石油焦自治條例,不再核發新使用許可證。(記者林國賢攝)

2015/06/10 12:08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府今天上午11時30分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縣長李進勇表示,自治條例公告後3天正式生效,明年6月12日起全縣禁止使用石油焦做為燃料,後年6月12日禁用生煤。

李進勇指出,PM2.5危害空氣品質與人民健康,縣府捍衛人民呼吸清淨空氣主權,提出禁燒石油焦、生煤自治條例,於5月15日獲議會三讀通過,再經縣務會議追認,已完成法治程序,他呼籲中央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予以核備。

李進勇說,自治條例生效後,縣府將不再核發新的石油焦、生煤使用許可證,目前使用許可證申請展延會從嚴審核,且展延期限不超過2年。

針對中央放話自治條例牴觸能源法,將不予備查,李進勇表示,自治條例僅須報中央政府備查,不會影響自治條例實施,若中央政府執意悖離民意,違反地方自治精神,縣府也做好打憲法官司準備,捍衛人民健康及環境空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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