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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頂高度有限…170公分少女「車震」 告洗車場老闆性侵不成

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

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

2019/10/29 16:51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市1名17歲少女,去年4月與見過幾次面的賴姓洗車場老闆,雙方互加了微信後才聊3句話,隔天賴男就約她到附近停車場「講事情」,少女事後指控在車內遭性侵提告,賴男堅稱雙方合意發生關係,橋頭地院審理發現,少女170公分高,當天穿牛仔褲,車頂之高度亦有限,事後身上無明顯外傷,且少女部份證述矛盾,判賴男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4月30日凌晨賴姓洗車場老闆,與常到洗車場前檳榔攤買菸的少女互加了微信,雖雙方只見過幾次面,兩人當晚用微信聊3句話,隔天下午兩人約到附近停車場「講事情」,女少依約前往,先上了賴男車子的副駕駛座,後來兩人又換到後座。

少女指控賴男將中控鎖關上,將她推倒在椅座上,壓制其雙手強脫她的衣褲將她性侵得逞,不過,賴男則反駁,當天他看不出少女未滿18歲,雙方是合意發生關係,事後,他還買飲料給少女喝,並開車送她回公司上班,雙方聊得很愉快。

法官傳訊相關證人,並詢問當天少女穿著,認定當天穿白色上衣、牛仔褲,從客觀情況觀之,被告所有之車輛係自小客車,後座僅能坐3個人,車頂之高度亦有限,少女高達170公分,被告是否可以少女大力掙扎下,一手壓制A女一手脫掉其衣褲,似有疑義。

法官認為少女於審理中證稱,當天是穿七分袖,若有掙扎,應會有留下紅腫之痕跡,衣服亦可能遭撕裂、頭髮雜亂等情事,但相關證人均稱,少女事後手臂及四肢並無明顯外傷,也無發現異狀。因而判賴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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