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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幼年遭性侵留陰影 丈夫難享魚水之歡要離婚

欣欣幼年曾遭性侵留下陰影,無法與丈夫小李完成夫妻房事,小李因而訴請離婚。(示意圖)

欣欣幼年曾遭性侵留下陰影,無法與丈夫小李完成夫妻房事,小李因而訴請離婚。(示意圖)

2019/05/04 16:14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男子小李與妻子欣欣於2014年12月25日結婚,雖然兩人婚前已經交往數年,但一直無法進一步親密接觸。等到兩人結婚後,仍無法如願,欣欣才向小李吐露幼年曾遭性侵留下陰影。小李認為夫妻維持正常性生活,為維繫夫妻感情重要因素,但欣欣行為是對他的精神虐待,故訴請離婚。

小李主張,婚前交往數年,因尊重對方一直沒有進一步的親密舉動,直到婚後一年半,雙方於房事仍然未獲得改進,此時欣欣才吐露幼年曾經遭受性侵害而留下陰影,導致心理有障礙。

小李表示,因出於疼愛欣欣,驚訝之餘仍接受欣欣,並勸說欣欣接受心理治療,但欣欣仍無法突破心理障礙,讓小李身心受損,不只無法享受夫妻間生活樂趣,亦無法達成養兒育女、傳宗接代的期望。

欣欣則反駁,婚姻並非以傳宗接代為唯一目的。且兩人婚前仍有一定的親密接觸,兩人婚後對於親密行為模式已達共識,但因小李近期想離婚,才會提起訴訟。

欣欣指出,無法與小李完成夫妻房事的確是幼年受性侵害陰影造成,並非無正當理由不願與小李發生性行為。欣欣更指出,小李明知其心理狀態,卻未積極要求自己進行心理輔導。

法官審酌認為「食色性也」,的確是人的天性,但與配偶外之人性交已違反刑、民法,婚姻制度確含有保障性伴侶單一用意。

法官指出,若夫妻一方無法於婚姻中獲取性需求滿足,確實可能造成精神痛苦,但婚姻並非僅有性生活,更包括日常相處、扶持等,而欣欣幼時遭性侵害,留下心裡陰影,但尚有性器官接觸行為,並非無性生活,加上欣欣其心理創傷就醫治療,難以認定小李人格尊嚴已遭侵害及不堪同居虐待,故駁回小李離婚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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