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課輔竟摸小六女童胸部、大腿 判入獄並賠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家補習班黃姓老師利用週六幫小六女童上課機會,竟伸手到女童內衣內撫摸胸部和大腿內側,滿足其色慾,事後給她100元買雞排打發,女童自此嚇得不願補習,母親才查知黃男犯行報警,黃男今年8月被依猥褻罪判刑8月,應入獄,女童、母親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高等法院判應分別賠償12萬、6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2020年4月下旬,12歲女童的小學即將舉行期中考,補習班黃姓老師約她和另位女同學於4月18日週六下午到補習班,要幫她們加強數學和國語,女童2人依約前往。
不久,女童的女同學有事先離去,黃男藉2人獨處機會,藉機叫女童拿著考卷到他辦公室教她數學之際,竟伸出狼爪,從她上衣下擺伸手到內衣,撫摸她的胸部,再摸她的大腿右側。
女童覺得很害怕,不知所措,黃男給她100元做為封口費,要她買雞排吃。事後,女童飽受驚嚇,同月23日告訴母親不要再去補習班補習,母親追問下,才發學黃男涉嫌猥褻女兒,憤而報警提告,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黃男否認猥褻女童,堅稱女童因不想補習,才捏造他撫摸女童胸部、大腿內側說詞,從女童陳述事件過程出現前後矛盾情,可見其說詞不實。
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女童無論在偵查、法院審理時,對事發經過的陳述均一致,並無矛盾,而且女童在家中向母親陳述遭黃男摸胸時激動大哭,另在學校向當時一同到補習班的女同學陳述被害經過時,講到一半即眼眶泛淚,已出現性侵害被害人的創傷反應,此外,女童與黃男並無恩怨或誣陷他之理,依猥褻罪判黃男8月。
黃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8月判決上訴駁回定讞,黃男應入獄。
附帶民事部份,高等法院認定黃男對女童猥褻犯行,侵害其健康權、貞操權,且情節重大,應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判應賠償女童12萬元、母親6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