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圖利纏訟16年 前北縣三峽鎮長陳佳烜被延長境管8個月
改制前的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改制前的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被控明知旅行社業者借牌圍標,仍予包庇,使其壟斷鎮公所旅遊案,有圖利犯行,2008年起訴至今,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12月依54個圖利罪將他判刑6年,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更二審認定陳涉圖利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裁定本月29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更二審日前傳訊陳佳烜出庭,陳辯稱,2008年10月15日起,被新北地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至今已逾15年以上,且他已繳納100萬元保證金,開庭均準時到庭,加上他年事已高,沒有財產及謀生能力,親人都在台灣,不可能出國不歸,應無繼續將他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性,請求更二審勿延長境管。
更二審認為,陳雖已繳納高額保證金,之前也能夠準時到庭,但無法保證他之後無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將來執行的可能,另外,陳的年齡高低、親人是否都在台灣、有無財產等因素,與他有無逃匿可能,並無必然關聯性,仍認定他涉犯圖利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7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時任三峽鎮長的陳佳烜與某旅行社負責人為舊識,明知業者利用旅行社及借用其他特定旅行社名義投標,竟於辦理審標、評選、開標、議價、決標等程序時,與部屬刻意業者借牌圍標事實,助其取得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