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後不能擔任派下員? 祭祀公業條例判部分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陳姓與許姓兩家人質疑該規定侵害女性權利,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
判決指出,法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故諭知,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不過,判決只要求「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必須把女性納入派下員,但「有規約」的祭祀公業,若已明文禁止女性繼承派下權,則仍依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處理,屬合憲。
判決說明,祭祀祖先的香火傳承,不因子孫的性別、姓氏、結婚而有所不同,相關規定未能與時俱進,不符合時宜,國家有義務消除性別歧視,不應以立法形成性別歧視,其目的不具公益,也不正當,惟因違憲之處在於法規不足,而非有誤,故未宣告廢止目前規定。
本案源於祭祀公業累積龐大資產,近年亦有女性想當派下員,卻因受限法規而失利,陳姓與許姓兩家人主張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二項前段另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聲請釋憲方主張,該規定只讓男性當派下員,違反憲法第7條的男女平等權,也牴觸聯合國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男性結婚後仍可當派下員,為何女性結婚就要失去派下權?祭祀公業不僅為身分權,還有財產權問題,禁止女性繼承已侵害相關憲法權利。
祭祀公業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條例並非直接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而是因為我國民俗過去賦予男性「祭祖」義務,所以才排除「未承擔祭祀者」的派下權,不是針對「女性」;「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也指出「祭祖須由男系男子孫為之,家產由繼承祭祀之家屬承繼」,與民法的繼承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