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可以當派下員嗎? 憲法法庭1/13公布結果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與許姓兩家人質疑「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侵害女性權利,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日宣布,定1月13日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5日指出,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二字第110號聲請人陳純美等3人及110年度憲二字第529號許金賀等4人聲請案,定於1月13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現場共開放32席供民眾旁聽,欲旁聽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身分的證件,於1月13日下午2時15分起至2時45分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額滿為止。
祭祀公業累積龐大資產,近年亦有女性想當派下員,卻因受限法規而失利,陳姓與許姓兩家人主張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二項前段另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聲請釋憲方主張,該規定只讓男性當派下員,違反憲法第7條的男女平等權,也牴觸聯合國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男性結婚後仍可當派下員,為何女性結婚就要失去派下權?祭祀公業不僅為身分權,還有財產權問題,禁止女性繼承已侵害相關憲法權利。
祭祀公業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條例並非直接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而是因為我國民俗過去賦予男性「祭祖」義務,所以才排除「未承擔祭祀者」的派下權,不是針對「女性」;「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也指出「祭祖須由男系男子孫為之,家產由繼承祭祀之家屬承繼」,與民法的繼承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