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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山區猥褻婦人辯行車糾紛 假釋犯重判4年10月

高雄簡姓男子隨身攜刀,見婦人獨自到山區運動,自後方勒住被害人脖子企圖不軌,被高雄地院依攜帶凶器猥褻罪,判刑4年10月。(記者黃良傑翻攝)

高雄簡姓男子隨身攜刀,見婦人獨自到山區運動,自後方勒住被害人脖子企圖不軌,被高雄地院依攜帶凶器猥褻罪,判刑4年10月。(記者黃良傑翻攝)

2022/04/12 17:5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無業有殺人前科判刑12年的簡姓男子,被控持刀於林園竹坑山區小路,強押涉強制猥褻一名婦人,被害人掙扎反抗,幸有路人經過,簡男才罷手驚慌逃跑,他落網辯稱與對方有行車糾紛,才發生拉扯,而且說詞反覆,高雄地院審結,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重判4年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簡男(46歲)曾於2005年間入監服刑,2015年3月間經核准假釋出獄,竟不知悔改,不珍惜更生機會,去年11月21日午間攜帶彈簧刀,騎車經林園區竹坑山區小路時,見40歲婦人行經該處,先停妥機車,再自後尾隨婦人,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勒住婦人頸部,持刀恫嚇她不要亂動,再以手摸向該名婦人胸部。

被告向法官坦承犯行,供稱過程不到1分鐘,供稱只掐捏婦人胸部1次,並沒有脫被害人的衣褲,大部分時間在恫嚇、拉扯,並企圖將她拖至僻靜小路,否認有強制性交的行為,也沒有再繼續襲胸,或觸摸其他隱私部位。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未達強制性交未遂程度,但已構成強制猥褻,又未與被害人和解,審酌簡男曾有殺人案前科,不思悔改不珍惜更生,出獄後又再攜械犯案,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10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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