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槍空包彈只搶到5050元 加重強盜罪判4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前年11月29、30日,持假槍1把與空包彈13發,於兩家超商搶劫店員,共得款5050元,30日當天就被警方逮捕,他搶劫手法是亮槍,對店員說「給我錢」,法院審理時,他辯稱假槍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不構成強盜,只構成恐嚇取財罪,律師也宣稱店員並無畏懼,不構成強盜罪,不過,法官卻認為,強盜罪是指「使被害人萌生恐懼心理,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店員供稱畏懼黃男手上持槍,顯示已達攜帶凶器強盜罪(加重強盜罪)要件,依強盜罪判刑4年。
判決書指出,黃男先於前年11月29日清晨2時許,持不具殺傷力的假槍1把(槍管未暢通),以及同樣不具殺傷力的空包彈13顆,到中市一家超商,取出槍彈並威脅店員「有錢嗎?」,店員畏懼生命受危害,交出4600元,翌日(30日)清晨他故計重施,又跑到另一家超商,拉動假槍滑套,將槍枝槍放在腰際下擺,對店員威脅「把東西給我」、「不要逼我動手」等語,店員遂將一把零錢共450元交給他,不過,數小時後,黃男就被警方逮捕並查扣槍彈。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辯稱只有持假槍恐嚇,假槍沒有殺傷力,只構成刑度低的恐嚇取財罪(6月至5年徒刑),不構成強盜罪(7年以上徒刑),法官卻認為,強盜罪是「壓制被害人之抗拒狀態」、「使被害人精神上萌生恐懼之心理,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而言,黃男雖僅展示槍枝,沒有瞄準兩名店員,但在一般人無法辨識是否真槍時,基於趨吉避凶的人性,自會認定為真槍而聽從黃男,黃男觸犯攜帶兇器強盜的犯意甚明,但考量他持的是假槍空包彈,且沒有傷害對方,也與對方和解,據此減刑而輕判4年。
黃男上訴二審,辯詞與一審相同,堅稱自己無傷人之意,也沒有傷人之舉,不構成強盜罪,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