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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超標10倍判無罪 東港警還原當初酒駕情況:機器無異常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2021/11/02 13:08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本報今天獨家報導屏東東港1名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雖被警方活逮,但因酒測值高達2.50mg/L,屏東地院一審判他6個月徒刑,二審合議庭卻認為該酒精濃度足以「致死」,視為檢測異常改判羅男無罪,消息傳出,東港分局今天強調,該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並無異常情形。

該名羅姓男子於今年4月某日晚間,於在小吃部飲用啤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嚴重搖晃蛇行為警攔查,攔停後與員警對話答非所問,經員警按程序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2.50mg/L,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警方遂移送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該案處理員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19條之2規定,有按全程連續錄影、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及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等程序進行施測,且該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無異常情形。

不過,據警政署109年4月21日函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操作酒測器應注意事項第3點中規定「實施前述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東港警方也坦言,該案處理員警當時認受測者酗酒泥醉,言語不清,卻未察覺該數值屬異常,並按上開規定即時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確實有違失,本案將製作案例教育加強宣導教育,持續提升執法專業及品質,防範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警方出示酒測機檢定報告。(警方提供)

警方出示酒測機檢定報告。(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羅姓男子泥醉上路,酒測值高達2.50mg/L。(警方提供)

東港警方臨檢勤務。(警方提供)

東港警方臨檢勤務。(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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